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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連續加班數日,須注意延長辦公時數 列印
      資料更新時間:114-03-21 15:18

    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 公務員服勤實施辦法Q&A

     

    Q辦公時數跨日合併計算時,如連續辦公時間跨越2日之正常辦公時間,應如何計算每日之延長辦公時數? 

     

    依各機關訂定之正常辦公時間為每日辦公時數之起算時點,一日為 24 小時。

    (一)依服務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公務員應依法定時間辦公,不得遲到早退,每日辦公時數為8小時,每週辦公總時數為40小時,每週應有2日之休息日。服勤辦法第3條規定略以,各機關(構)得視業務 實際需要,在不影響民眾洽公、不降低行政效率,彈性訂定辦公時間(彈性上下班時間)。是以,各機關應律定所屬公務員之正常 辦公時間(及彈性辦公時間)作為差勤管理之依據。 

    (二)至每日辦公時數之計算,於隔日正常辦公時數前之加班,究屬前一日辦公時數之延長,或因應緊急事故通知提前到班,應由各機關覈 實審認之。另如有服勤辦法第4條第1項第1款規定(按:有急迫必 要性,且機關(構)人力臨時調度有困難)之情事,於計算每日辦公時數(含延長辦公時數)上限,不受每日辦公時數上限14小時之 限制,不得連續超過3日時,亦應由各機關以連續24小時為一日上限計算之。

     ( 三 ) 以 一 般 機 關 正 常 辦公時間 為 8:30-17:30 、彈性上班時間為 7:30~9:30、中午休息時間為12:30~13:30為例(即以8:30為當日之 起始),如遇業務需要連續執行職務之情形,其跨日與不受每日辦 公時數上限14小時之限制,不得連續超過3日之情形,計算每日辦公 時數時,舉例說明:

    7月30日:到班時間為8:30、中午原定休息1小時,但經機關指派執 行職務,該休息時間則計為延長辦公時數,應下班時間為17:30、 自17:30開始加班至22:30。其7月30日辦公時數為:8小時+1小時 (中午加班)+5小時(下班後加班17:30-22:30):共計14小時。 【註:乙員前已有連續3日(7月27日至7月29日)不受每日辦公時 數14小時之限制(即最長每日為24小時),其第4日(7月30日)之 辦公總時數,則回歸服勤辦法第4條第1項本文規定之每日辦公總時 數不得超過14小時之規定,爰至遲應於22:30下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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