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6條之規定,農牧用地不容許作為農作、農舍、農作產銷設施等以外之使用。
違反非都市土地管制使用者,依區域計畫法第21條及第22條規定,由該管縣市政府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令其變更使用、停止使用或拆除其地上物恢復原狀。
再不遵從者,得按次處罰,並停止供水、供電、封閉、強制拆除或採取其他恢復原狀之措施,其費用由土地或地上物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負擔。前二項罰鍰,經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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