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家庭教育法第9條、第19條及高雄市政府獎助家庭教育推展實施要點第4點至第6點辦理。
二、表揚對象:
(一)機關:本府所屬機關。
(二)機構:本府所屬社會教育機構及教保服務機構。
(三)學校:本市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
(四)法人及團體:設址於本市之法人或團體。
(五)個人:設籍或服務於本市之成年市民。
三、徵選標準:受推薦之對象於113年1月1日至114年12月31日從事下列家庭教育事務(係指家庭教育法施行細則第2條所列事項)有具體成效者:
(一)推展各類家庭教育事項:
1、包含家庭教育中心委辦或自辦之家庭教育相關計畫。
2、推展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家庭教育事項。
3、推展婚前及婚姻教育事項。
4、策劃促成或提供個人及社會資源,協助推展家庭教育工作。
5、其他推展家庭教育相關事項有具體成效或貢獻者。
(二)推展優先服務對象之家庭教育事項
1、推展重大違規或特殊行為學生家長或監護人之家庭教育事項。
2、推展優先接受家庭教育服務對象之服務措施。
(三)研發與促進家庭教育事項
1、推展家庭教育專職人員、志願工作人員及行政人員培訓事項。
2、研發各類家庭教育課程或培訓教材事項。
3、推行家庭教育之研究、調查或出版專著事項。
四、獎項名額與獎勵內容
(一)績優個人獎:金質獎1名(獎狀、8,000 元禮券及嘉獎 2 次)、銀質獎1名(獎狀、5,000 元禮券及嘉獎2次)、銅質獎1名(獎狀、3,000 元禮券及嘉獎2次)、優選獎8名(獎狀、2,000 元禮券及嘉獎2次)、入選若干名(嘉獎2次)。
(二)績優團體獎:金質獎1組(獎狀、2萬元禮券及成員每人嘉獎2次)、銀質獎1組(獎狀、1萬元禮券及每人嘉獎2次)、5銅質獎1組(獎狀、5,000元禮券及每人嘉獎2次)、優選獎10組(獎狀、2,500 元禮券、每人嘉獎2次)、入選若干名(每人嘉獎2次)。
五、推薦資格與名額
(一)績優個人獎:每單位最多3名。
(二)績優團體獎:每單位最多1組。
六、資料繳交方式與期限:
(一)繳交期限:115年3月6日(星期五)前,以郵戳為憑。
(二)繳交內容:1、評選表(正本、需蓋推薦單位印信)。2、個人資料提供同意書(正本)。3、佐證資料(執行成果報告表)(20頁以內,A4,不裝訂)。
(三)繳交方式:郵寄或親送至高雄市楠梓區楠陽路100號,楠陽國小輔導處楊玉蓮主任收,同步email評選表電子檔至信箱nypslien@gmail.com,並請來電 07-3520675分機141,確認是否寄達。
七、填寫推薦表有任何疑問請洽本局家庭教育中心承辦人高小姐,7409350分機13,或洽楠陽國小楊玉蓮主任,3520675分機1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