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高雄市環境維護管理自治條例第18條之1及第21條之1、高雄市特定公私場所登革熱防制自主管理措施及查核辦法第3條規定辦理。
二、公告執行期間接續如下:114年6月1日起至116年5月31日止。
三、執行對象:
(一)本市轄內之中央或地方行政機關。
(二)本市轄內之各級學校。
(三)本市轄內設有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之公寓大廈。
(四)本市轄內所有或管有一定規模以上曾發生登革熱、有登革熱發生之虞之自然人、法人或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之非法人團體。
(五)本市轄內其他特定場所之自然人、法人或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之非法人團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