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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宣導事項

    「變更高雄新市鎮特定區主要計畫(既成發展區)(公共設施用地專案通盤檢討)案」第2次公開展覽計畫書圖,並舉辦說明會。 列印
      資料更新時間:114-12-01 11:45

    依據:都市計畫法第19條第1項、第26條、第28條。

    公告事項:

    一、公開展覽日期:自民國114年12月24日起至115年1月23日止,共30天。

    二、公開展覽地點分別於高雄市政府、高雄市橋頭區公所、高雄市楠梓區公所、高雄市岡山區公所及高雄市燕巢區公所公告欄公開展覽30天,並舉辦4場說明會,請擇一參加,

    時間地點如下:

    (一)高雄市橋頭區公所:民國115年1月8日(星期四)上午11時整

    (二)高雄市楠梓區公所:民國115年1月8日(星期四)下午2時整

    (三)高雄市岡山區公所:民國115年1月9日(星期五)上午11時整

    (四)高雄市燕巢區公所:民國115年1月9日(星期五)下午1時30分

    三、任何公民或團體對本計畫案如有意見,得於公開展覽期間內,以書面載明姓名或名稱及地址,並依式(如附件)向高雄市政府提出,公開展覽期滿後,由高雄市政府彙整陳情意見函轉本部,並由本部國土管理署研提研析意見,俾供本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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