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高雄市環境維護管理自治條例第18條之1及第21條之1及高雄市特定公私場所登革熱防制自主管理措施及查核辦法第3條規定辦理。 二、長期閒置之游泳池及周邊設施,如未落實環境整頓及維護,雨後易產生大面積積水及環境髒亂處積水,爰訂定旨揭公告,以求督飭場域所有人、管理人維護環境衛生、撲滅病媒之責任。 三、旨揭公告執行期間:自公告日起至116年5月31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