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營造優質職場,提供免於性騷擾之工作與服務環境,建立性騷擾事件申訴管道,並採取適當之預防、糾正、懲處及補救等措施,特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三條、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準則、性騷擾防治法第七條及性騷擾防治準則,訂定「高雄市橋頭區公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規範」,並自發布日生效;同日停止適用「高雄市橋頭區公所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