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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風專區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身分關係揭露專區 列印
      資料更新時間:111-06-06 14:30
    1. 依新修正之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107年12月13日施行)第14條第2項規定,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團體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第1項但書第1款至第3款補助或交易行為前,應主動於申請或投標文件內據實表明其身分關係;於補助或交易行為成立後,該機關團體應連同其身分關係主動公開之。但屬第1項但書第3款基於法定身分依法令規定申請之補助者,不在此限;第18條第3項規定,違反第14條第2項規定者,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2. 配合上開修正規定,爰提供法務部函頒設計「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範本」【事前揭露】、【事後公開】,請參考運用。(資料來源:法務部廉政署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身分關係揭露專區:
      https://www.aac.moj.gov.tw/6398/6548/6598/6602/625859/
    3.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於107年12月13日修正施行,由於新制規範修正幅度頗大(如:擴大關係人範圍、新增補助交易行為之限制及身分揭露機制等),監察院特錄製(1)利衝法規範對象-公職人員及關係人(2)利益與利益衝突迴避?(3)假借職權圖利與關說請託圖利之禁止?(4)補助與交易行為之原則禁止及例外允許?(5)機關注意事項-基本資料通報、迴避情形彙報及補助交易身分關係公開?(6)利衝資料通報及補助交易公開系統簡介-操作說明及常見錯誤。等以上6部宣導影片,歡迎點閱。https://sunshine.cy.gov.tw/News.aspx?n=29&sms=8865&_CSN=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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