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依照司法院釋字第400號解釋之意旨,既成道路之所有權人對土地既已無從自由使用收益,形成因公益而特別犧牲其財產上之利益,政府應訂定期限籌措財源逐年辦理或以他法補償,爰訂定「省道私有既成道路土地取得計畫」每年編列經費辦理競標購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