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備役體位因家庭因素及替代役體位服補充兵役辦法第二條修正條文(113.07.05公告,113.07.07生效)
第 二 條 經判定常備役體位役男家庭情況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服補充兵
役:
一、役男家屬中直系血親、配偶或兄弟姊妹患有重度以上身心障礙,無其
他家屬照顧或其他家屬均屬六十五歲以上、未滿十五歲、患有身心障
礙、重大傷病或十五歲以上未滿十八歲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立案之學
校證明就學中。
二、役男育有未滿十二歲之子女二名以上,或未滿十二歲之子女一名且配
偶懷孕六個月以上。
三、役男父母或兄弟姊妹服兵役期間,因死亡或三等以上之身心障礙,有
撫卹事實,且役男無其他兄弟姊妹。但服兵役期間因作戰或因公致死
亡或成一等身心障礙,有撫卹事實,不以役男無其他兄弟姊妹為限。
常備役體位役男因前項各款以外情形,家庭發生重大變故亟需役男照顧且
經報請內政部核定者,得申請服補充兵役。
第一項役男家屬年齡之計算,以役男申請服補充兵役之日為計算基準。
第一項第一款所定身心障礙或重大傷病,為符合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所定之
身心障礙等級規定或其公告之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範圍,並持有證明文件
者;第三款所定死亡或三等以上之身心障礙,為符合國防部或內政部分別就軍
人、替代役役男所定之死亡撫卹或身心障礙等級規定,並持有證明文件者。
役男家屬經醫師診斷,罹患癌症第三期以上(或晚期)且經核定為重大傷
病者,得比照認定為重度以上身心障礙。
◎本則命令之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閱行政院公報資訊網(https://gazette.nat.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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