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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宣導事項

    高告113年度交通部公路局南區養護工程分局競標購買經管省道私有既成道路 列印
      資料更新時間:113-02-15 11:01

    依據:依照司法院釋字第400號解釋之意旨,既成道路之所有權人對土地既已無從自由使用收益,形成因公益而特別犧牲其財產上之利益,政府應訂定期限籌措財源逐年辦理或以他法補償,爰訂定「省道私有既成道路土地取得計畫」每年編列經費辦理競標購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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