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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宣導事項

    112年上半年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作業宣導 列印
      資料更新時間:112-05-19 09:11

    一、依據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6條之規定,農牧用地不容許作為農作、農舍、農作產銷設施等以外之使用,違反非都市土地管制使用者,依區域計畫法第21條及第22條規定,由該管縣市政府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令其變更使用、停止使用或拆除其地上物恢復原狀。再不遵從者,得按次處罰,並停止供水、供電、封閉、強制拆除或採取其他恢復原狀之措施,其費用由土地或地上物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負擔。前二項罰鍰,經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二、為保障您的權益及維護寶貴的土地資源,非都市土地於使用前,請先洽詢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切勿違規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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